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芻議法律英漢互譯中的用詞|學習規(guī)范英語的翻譯技巧|正規(guī)翻譯公司|翻譯公司的報價
自嚴復先生提出“信、達、雅”的翻譯三原則之后,無論是林語堂先生的“忠實、通順、美”,傅雷先生的“重神似不重形似”,錢鐘書先生的“化”,魯迅先生的“寧信而不順”,還是蘇聯(lián)翻譯家費道羅夫的等值論,美國翻譯家尤金·奈達的功能對等說,英國彼得·紐馬克教授的“傳意翻譯和語義翻譯學說”等,從根本上都未能突破“信、達、雅”三原則,而都只是對翻譯的基本原則提出的各自不同、各有所長、各有側重的見解。
然而對于法律翻譯而言,問題的本質在于所有這些理論都是從對文、史、哲、宗教,尤其是文學翻譯的經驗里歸納和總結出來的,而法律翻譯自有其獨特的規(guī)律與特點。因此我們完全有必要依據(jù)法律英語來對這些原則進行新的闡釋。
一、法律英漢互譯用詞的原則----信、達、雅的闡釋
(一)信---- 準確性(accurate)與精確性(precise)的博弈
無論是哪一種翻譯理論,都把“信”作為最基本的原則。然而對法律翻譯而言,信卻有著與一般文本的翻譯,甚至于法律文書(廣義如判決書、律師函),截然不同的內涵。
一般的文學作品的翻譯中的“信”所代表的是譯文應有較高程度的準確性,在傳遞原文所包含的基本信息方面較少失真。然而對于法律的翻譯而言,僅僅做到準確性是遠遠不夠的。任何為追求聲韻、節(jié)律、修辭、甚至為了受眾的文化層次而做出的變化、省略(無論是在詞匯選擇層面,還是句子結構層面)或含糊其詞都是不允許的。
試舉一例。
在對World Justice Project的法治指數(shù)(Rule of Law Index)的翻譯中,我們常常遇到這類句式:如“The laws are clear”。看似簡單的一句句子,然而翻譯起來卻會出現(xiàn)問題,其關鍵就在于如何理解are一詞在這里的含義。
一些翻譯人員認為應將其譯為“法律應該明確”,而實際上這種翻譯方法混淆了法律上“應然”與“實然”的概念。在法律領域內,法的“應然”是指法應當是什么, 法的“實然”是指法實際是什么。試比較“The laws shall be clear”一句,我們就可以發(fā)現(xiàn)“The laws are clear”在作為考察指標的法治指數(shù)中所指的應該是法律的實然狀態(tài),而不是應然狀態(tài),所以正確的翻譯應該是“法律是明確的”。
此外,國內有很多專家和學者經常批評現(xiàn)在翻譯法律的人員翻譯出來的句子非常的生澀,一般人(甚至是外國人)根本就看不懂。然而問題的關鍵在于,法律畢竟不是文學作品,其翻譯文本的受眾局限于專業(yè)人員,而不是普通大眾,否則律師行業(yè)的存在似乎就無必要了。因此為保持法律的精確性而降低語言美感是必然的結果。
(二)達---- 簡練與累贅,專業(yè)與非專業(yè)的博弈
所謂“達”,就是指要使用關聯(lián)通順的語言來表達原文中完整的意思。
法律翻譯中,對“達”一詞的錯誤理解往往源于對使用重復詞的厭惡和非專業(yè)化的考究。一般而言,法律的用詞有些類似于中國的古文,其使用的是最簡單明了詞匯,但是表達的卻是最復雜的含義,因此譯文要做到達就必須習慣使用“平庸”的詞匯、疊加的同義詞和近義詞、以及進行專業(yè)化的考究。
以賠償一詞的翻譯為例。在一般的英譯中,人們常常喜歡使用 compensation一詞,然而問題在于在法律英語中,compensation系指“對他人的損失給與價值相當?shù)呢泿?,或其他等價物,以使受損一方回復其原有狀況”。[2]從該定義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無論該種補償/賠償?shù)男问綖楹?,其根本目的是給予受損方以“回復原狀”的可能,此處即使牽涉到金錢,其也僅僅是手段而非目的。相對應的,在法律英語中,金錢類賠償是有專門用語的,即damages。該詞系指“一方當事人的行為致使另一方當事人的人身、財產或權益受損害,從而由前者向后者支付的用以賠償或補償?shù)慕疱X?!?span lang="EN-US">[3]因此在翻譯賠償一詞時,應按照實際含義來選擇用詞,而當含義不明確時,則應該疊用:“damages and/or compensation”。
又比如wine 和 liquor這兩個詞。在常人看來,這兩個字其實沒有什么區(qū)別。然而實際上wine一般指葡萄酒和中國的黃酒,而liquor一般指烈性酒和白酒。那么在一個禁酒的法律中,你就要注意對兩個字的選用了。如果是全面禁酒,那么你就應該同時使用兩個字,而不是其中的任何一個。
專業(yè)化的考究也同樣重要。比如assign,delegate, negotiate 和transfer四詞的意思都是轉讓,也常常被翻譯人員混用。實際上在法律英語中這四個字都有著自己獨特的用法。一般而言,assign所表示的是轉讓一種權利,即“assign…right”,delegate所表示的是轉讓一種義務,即 “delegate…duty/obligation”,negotiate常被用于表示對流通票據(jù)的轉讓,而transfer被用于表示上述三種事項以外的轉讓。又如tax, tariff, duty, levy都可以被譯作稅或者稅收,但是這四個詞的實際概念都不相同,用法的差異也很大。
翻譯時若不加考究而隨意選用詞匯,必然導致法律條文翻譯的不清晰,含糊其詞,摸棱兩可。如此一來,不但會使法律條文無法被執(zhí)行,而且會給法投機者留下很多的法律漏洞。
簡單而言,在法律翻譯中我們應該認真甄別不同的詞匯,沒有必要重疊使用的詞匯,就采取簡單用詞,但對于必須采取的疊加詞匯,也不可隨意舍棄不用。此類疊加的詞匯還包括acknowledge and confess, aid and comfort, breaking and entering, cease and desist, each and all, fair and equitable, fraud and deceit, hand and received, hold and keep, let or hindrance, null and void, rest, residue and remainder, sole and exclusive, will and testament 等等。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有很多法律英語的翻譯人員在翻譯中喜歡用拉丁詞匯,似乎這樣就顯得特別的專業(yè)和正宗。然而在現(xiàn)實中,這種翻譯反而顯得很不專業(yè)和虛假,因為大多數(shù)法律專業(yè)用詞中的拉丁詞匯所表示的意思與我國法律、法規(guī)用詞的含義并不相同,這在很大程度上會造成對我國法律、法規(guī)真實含義的歪曲,是絕對不可取的。
(三)雅---- 庸與美的博弈
在文學作品、新聞報道等的寫作和翻譯中,用同義詞和近義詞在不同的地方來表達相同的概念被看作是作者對語言文字有較深造詣,而未能做到這點的文章從某種角度上而言是一種“庸文”,是談不上“雅”的。然而在法律翻譯領域內,在同一法律的不同條文中,即使使用從同義詞詞典中精心挑選出來的、意義完全相同的詞匯來表達同一個法律概念的行為也是不可取的。法律翻譯的選詞一定要遵循這樣一個原則,即采用同一(一組)詞匯表達同一法律概念,且在整部法律中要保持關鍵詞用詞的一致性,并與有關法律中具有相同釋義的詞的翻譯保持一致。此外,法律翻譯只能使用官方認可的規(guī)范化語言或書面語,采用中性詞匯,不得使用方言或俚語。
綜上所述,法律翻譯的用詞必須達到精確的程度;采用現(xiàn)行法律中已有釋義或有關法律文件中對其已有界定的詞義或法律概念,并且在整個翻譯文件中保持一致;妥善選擇專業(yè)詞匯,力求譯文做到清晰、簡練,不含糊其詞,摸棱兩可;采用規(guī)范的書面語言,避免使用方言、俚語等。
二、對法律英漢互譯部分用詞的探討
根據(jù)多年來從事法律翻譯工作的實踐經驗,筆者想就一些詞匯的選擇提出些許想看法,以資共同探討。
(一)追究
在法律翻譯中,我們常常會遇到“追究法律責任/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文。從目前翻譯的實踐來看,追究一詞的主要有兩種譯法,一是investigate,一是prosecute。
在法律用語中,investigate是指“to inquire into a matter systematically; to make (a suspect) the subject of a criminal inquiry”[4],因此其對應的中文應該是“調查、偵查、查問”;而prosecute是指“to commence and carry out a legal action; to institute and pursue a criminal action against (a person)”[5],其對應的中文應該是“提起訴訟”。
從這兩個詞的定義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investigate一詞主要是強調對違法犯罪行為的調查工作,而prosecute一詞所強調的是對犯罪行為責任的追究行為。而在法律條文中,“追究法律責任/追究刑事責任”一般是在“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之后,很明顯,調查工作已經完畢,責任已經分清,因此筆者認為的譯文中“追究”一詞的翻譯使用prosecute更為妥當。
(二)處罰
在法律翻譯中,我們常常會碰到“處罰”一詞的翻譯。從目前翻譯的實踐來看,處罰一詞的主要有兩種譯法,一是 punishment,一是penalty。
在法律用語中,punishment是指“a sanction—such as a fine, penalty, confinement, or loss of property, right, or privilege---assesses against a person who has violated the law”[6]; 而penalty是指“punishment imposed on a wrongdoer, esp. in the form of imprisonment or fine”[7]。
從定義上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punishment 一詞所涵蓋的范圍遠超于penalty一詞,其幾乎涵蓋了處罰的所有形式,即包括自由刑、財產刑、剝奪資格刑、以及其他各種刑罰。鑒于我國的“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在內的多種形式,因此,對該詞的翻譯似乎應以“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為妥。
(三)強制
在法律翻譯中,我們常常會碰到“強制”一詞的翻譯。從目前翻譯的實踐來看,強制一詞的主要有兩種譯法,一是 compulsory,一是mandatory。
在法律用語中,compulsory是指“compelled; mandated by legal process or by statute”[8]; mandatory一詞是指“of, relating to, or constituting a command; required; preemptory”[9]。
從定義中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compulsory的強制性來源于法律或法律程序的強制規(guī)定,而mandatory 的強制性來源于某種命令或行為。因此在翻譯實踐中,如果該強制行為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范疇,那么我們應該使用 compulsory,如強制拍賣----“compulsory auction”; 而如果該強制行為來源于一種命令或行為,則應該使用mandatory,如強制性條款---“mandatory clause”。
(四)規(guī)定
在法律翻譯中,我們常常會碰到“規(guī)定”一詞的翻譯。從目前翻譯的實踐來看,規(guī)定一詞的主要有三種:provide, stipulate,和prescribe。
在實際運用中,provide是指(法律、法令、合同等)的規(guī)定,而對應的名詞provision則是指條文;stipulate是指(明確)約定,而對應的名詞stipulation則是指契約或協(xié)定中的實質性條款;prescribe是指(預先)制定,規(guī)定,而對應的名詞prescription是指時效/命令/指示/規(guī)定[10]。
從三個詞的含義上看,stipulate一詞主要適用于合同中的約定,prescribe主要適用與時效相關的規(guī)定,如prescribed time limit,而provide則適用于表述法律規(guī)定。
(五)“目的與依據(jù)”條款
我國現(xiàn)行法律文本的第一條一般都是“目的與依據(jù)”條款。此類條款的翻譯中出現(xiàn)的、爭議較多的是兩個句式的翻譯,一是目的,即“為了......”;一是依據(jù),即“根據(jù)......的規(guī)定”。
1、目的
翻譯某一法律的目的條款時,常常出現(xiàn)的翻譯句式有兩種,一是“For the purpose(s) of …”,一是 “With a view to …”。采用哪種句式為妥,筆者認為要從立法的實際含義來看。
首先,任何一項立法都是基于某種客觀存在的問題而提出的,對該種問題予以解決(規(guī)范)的方案。因此立法之目的實際上應涵蓋兩層意思,一是某一問題的客觀存在,一是解決(規(guī)范)某一問題的主觀意愿。
例如,“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fā)展,加強素質教育,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一句,其本身的第一層含義應是“客觀實際中存在適齡兒童、少年的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受到侵犯,義務教育未能均衡發(fā)展,素質教育亟需加強的現(xiàn)象”,其第二層含義是為達到“保障適齡兒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fā)展,加強素質教育,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之目的而采取了立法的措施。
其次,在法律英語中“For the purpose(s) of …”這一句式主要有三個意思:“為了......目的”、“就......而言”以及“為施行......條”。在正式的法律文本中,一般在表述“就......而言”以及“為施行......條”時才會較多采用“For the purpose(s) of …”這個句式。如:For the purposes of subsection 3, permission shall be in writing and ……。而相對的,“With a view to …”句式則同時包含著“以......為目標”,以及“鑒于/考慮到......”兩層含義。
因此個人認為,在目的與依據(jù)條款的翻譯中,似采用“With a view to…”的句式更為妥當。
2、依據(jù)
翻譯某一法規(guī)、政府規(guī)章的目的條款時,常常出現(xiàn)的翻譯句式有兩種,一是“according to…/in accordance with…”,一是 “on the basis of …”。采用哪種句式為妥,也要從立法的實際含義來看。
首先,在法律英語中,“according to…/in accordance with…”的含義是“根據(jù)......”;而“on the basis of …”的含義是“by taking …as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11],即“以......為基礎/基于....../依據(jù)......”。
其次,從立法表述來看,個人認為,立法所基于的法律、法規(guī)實際上是遵循其基本原則,并結合實際情況加以擴展,而不是亦步亦趨,完全的照搬照抄,這一點在地方性法規(guī)和政府規(guī)章中表現(xiàn)得尤其明顯。因此在翻譯中,似以采用“on the basis of …”更為妥當。
三、對地方性法規(guī)、政府規(guī)章英譯用詞的建議
從上述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與文學英語不同,法律英語翻譯的用詞的選擇要求很高,因此作為地方性法規(guī)、政府規(guī)章的專業(yè)翻譯人員,應該努力加強學習,要深刻領會其本質的東西,切實把握詞匯的真實含義和必要的句式,要注重法律英語的真實性而不應留戀于華麗的辭藻;時刻注重把握原文的各種背景,而不要隨心所欲,要在確實了解詞匯含義的前提下慎重選詞而不應在對詞匯的真實含義了解不清的情況下隨意選擇,從而不斷提高翻譯質量。
具體而言,應該努力做到:
1、就本身素質而言,鑒于法律英語有著其本身獨有的特點。翻譯人員應該切實掌握由法律術語、行話、古舊用詞、外來詞、同義/近義詞、累贅詞等構成的法律專有詞匯,不能抱著隨心所欲的態(tài)度,望文生義,隨隨便便的選用詞匯,必須做到對這些法律專有詞匯進行必要的分析、歸類,并在實踐中予以掌握和運用。
2、就詞匯的實際運用而言,法規(guī)翻譯的用詞要達到精確的程度;應采用現(xiàn)行法律中已有釋義或有關法律文件中對其已有界定的詞義或法律概念,并且在整個翻譯文件中保持該詞的一致性;不能含糊其詞,摸棱兩可,必須做到既清晰又簡練;不僅要有卓越的語言理解和表達能力,廣博的知識,還要具備有關領域的專業(yè)法律知識;必須采用規(guī)范的書面語言,避免使用方言、俚語等。
3、就句式的實際運用而言,翻譯人員應該切實掌握法律英語的專有短語/句式,并且正確和靈活地運用這些短語/句式。
[專家論壇]
編者按:本期轉摘的是張慈赟先生有關英文報紙翻譯的一篇演講稿,對于從事法律專業(yè)翻譯的人員來說,不無可鑒之處。張慈赟先生1984年畢業(yè)于斯坦福大學,獲新聞碩士的學位,現(xiàn)任上海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副主任,兼任上海日報總編輯和上海翻譯家協(xié)會副會長,在過去30多年的翻譯大量實踐中,有很多很成功的經歷,出版的譯著包括《中文習語》以及故事《中蘇關系》,《聊齋志異》、《古代西藏史》,多數(shù)的譯作的翻譯方向都是由中文到英文。